党课讲稿:深刻领会“六大纪律”核心要义 争做严守纪律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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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6
同志们:
新修订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强调了六大纪律,即纪律、组织纪律、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明确了广大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在纪学教育中,我们要重点学,逐条对照,深刻领会的六大纪律的核心要义和逻辑关系,认真钻研、学深学透,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保持忠诚干净担当的本色。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与大家共同学交流。
一要深刻领会“纪律”的核心要义,做到令行禁止。强调,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的纪律是遵守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必须执行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一严到底。一是坚决维护权威,保障政令畅通。《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将贯彻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原来的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纪律;增写第三款,规定对不顾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作出上述修订,在于推动员、干部将维护集中统一领导见诸行动、见诸实效,正确处理全局和局部、和地方的关系,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在落实决策部署上坚决做到言行一致、不折不扣。二是推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条例》新增第五十七条,充实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原来的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纪律。对于政绩观错位,把干事和个人名利捆绑在一起,热衷于树个人形象、捞资本,好大喜功、急功近利、贪图虚名,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偏离要求,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大的损失的,应当以违反纪律进行惩戒。员领导干部要切实贯彻要求,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的政绩,把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三是推动发展积极健康的内文化,营造良好生态。新修订《条例》,在第五十四条有针对性地增写了对搞攀附行为的处分规定;新增第五十五条对搞投机钻营,结交骗子或者被骗子利用,以及充当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为了提拔重用或者逃避纪法追究而热衷搞旁门左道,信奉所谓“潜规则”而找门子,从而被迷住了心窍,为骗子提供了条件。这些行为都是缺乏定力和自律的具体表现,严重污染生态,造成危害。《条例》对这些不讲性、不讲原则、不讲规矩的行为进行坚决惩治,就是要加强的建设,营造良好生态,切实维护的团结统一。四是规范言行,促进坚定理想信念。《条例》针对执纪中发现的问题,在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六十九条进一步完善对员信仰宗教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明确对信仰宗教的员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在第七十条增写对员个人搞迷信活动的处分规定。员、干部有这些行为,体现出其信仰迷茫、精神迷失,上的危害不容忽视。员、干部要将坚定理想信念、坚守人精神追求作为安身立命的根本,永葆人本色。
二、要深刻领会“组织纪律”核心要义,增强组织观念。指出,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要好好抓一抓组织纪律,加强全的组织纪律性。一是推动落实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条例》新增第八十五条,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以纪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纪等处分,或者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条例》充实上述惩戒规定,就是要以严明纪律保障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促进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二是推动增强员组织观念。《条例》着眼引导员强化组织原则、组织观念,在第九十一条对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因私出国(境)需经组织批准的员,经批准后出现了需要改变路线、期限等超出批准范围的新情况新变化,应及时向组织报告情况。如果未向组织报告而擅自改变行程,就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处分。负有报告义务的员、干部要切实增强组织观念,充分认识这不是纯粹的个人私事,而是涉及对组织批准事项的调整和变更,该报告的必须履行报告义务。同时,《条例》第八十条新增规定,在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作为证人的员,虽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但因为知道案件相关情况,在组织向本人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本着对内同志、组织和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如实反映情况,严肃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切实维护纪律审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是促进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条例》针对授予学术称号工作中的说情打招呼、搞“圈子评审”、利益交换等突出问题,在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违规谋利、弄虚作假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环境,为推动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提供纪律保障。
三、要深刻领会“洁纪律”核心要义,保持清本色。指出,一个人洁自律不过关,做人就没有骨气,做事就没有硬气,要“依法用权、秉公用权、洁用权。一是旗帜鲜明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条例》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为洁纪律第一条的内容加以强调,发挥管总作用,贯穿洁纪律全篇,展现了我们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反对特权的一贯立场和本色,引导员干部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做到秉公用权、为政清。二是以严明纪律整饬。《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精准靶向施治,聚焦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实违反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针对违规送礼手段升级、花样翻新的情况,在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明确对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行为的处分规定。该款规定的是违规送礼,但“送”和“收”是一种对合关系,对于以上述名义变相收礼的,也要给予相应处分。针对挥霍公款的典型违纪行为,将第一百一十六条中的“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以涵盖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条例》在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写对滥发福利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分别增加对违反会议活动管理、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进行处分的兜底条款,使得对违纪行为的涵盖更为周延,推进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三是强化全周期管理。《条例》针对一些员、干部退而不休搞贪腐,或者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利等问题,进一步充实对离岗离职员、干部的管理监督。在第一百零五条充实完善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本人违规从业行为的处分规定,将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员,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相应地,扩大了离岗离职后禁止违规从业的范围,在“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的基础上,新增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作为禁业范围,从而与公务员法等协调起来,使法规制度更为严密。同时,《条例》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的员、干部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给予相应处分。对离岗离职的员、干部作出上述规定,旨在强调员、干部在职时不能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离开岗位后这些要求也应一以贯之,不能降低洁标准,要做到离岗不离、退休不褪色。四是督促员干部带头洁治家。《条例》在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充实对员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此类行为的实质是把公权变成为亲友谋利的私器,将地方特产作为以权谋私的媒介,利用公权力打造自家的“聚宝盆”、“摇钱树”,违反的洁纪律,破坏社会风气和市场秩序,应当严肃惩治。同时,《条例》在第一百零七条充实完善员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该条规定的领导干部家属违规经商办企业中,即使领导干部本人没有实际使用职权谋取私利,但存在职务上的利益冲突,可能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也应当予以规制。
四、要深刻领会“群众纪律”核心要义,密切联系群众。指出,必须紧紧围绕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不断厚植执政的群众基础,对一切侵犯群众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一切在侵犯群众权益问题上漠然置之、不闻不问的现象,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坚决追责。一是强化保障群众利益,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这次修订,将原来的“扶贫领域”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一方面是为了适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要求;另一方面是考虑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必须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切身利益,对乡村振兴领域存在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必须从严惩治。员、干部要做到脱贫摘帽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在服务“三农”工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特别是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在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二是聚焦社会救助,维护民生公平。《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着力促进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落到实处。社会救助是一项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全面脱贫后,我们着眼为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兜底保障,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在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果员、干部在救济、补助工作中办事不公、优亲厚友、厚此薄彼,将救济、补助款物作为“顺水人情”、“关系保障”,不但影响国家惠民政策的落实,还会使员、干部在群众中失去公信力,甚至影响到和的公信力。员、干部要正确处理公私关系,把惠民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群众中去,切实兜住民生底线,保障人民群众公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三是惩治慢作为、假作为,切实提升为民服务质量。《条例》在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对“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的基础上,充实完善了针对“慢作为、假作为”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实践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部分员、干部服务群众积极性、主动性不强,遇到困难推拖绕、解决问题“假大空”等现象,都是慢作为、假作为的典型表现,折射出宗旨意识淡薄的深层“病理”。员、干部要始终牢记初心使命,厚植为民情怀,想群众之所想、忧群众之所忧、急群众之所急,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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