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流公司物流业务外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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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物流总包过程中所发生的装卸、汽运、海运、通关等业务的业务外包管理,进一步降低成本、规避经营和安全风险,结合《集团公司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实施细则》(物资〔202x〕40号)、《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科信〔201x〕213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流总包过程中的业务外包是指在物流总包业务服务过程中,因受技术、设备、能力等条件限制,将本单位无法完成的仓储、装卸、检斤、汽运、海运、通关等服务业务,通过签订合同委托其他企业承担,并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集团成立物流总包过程中业务包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经营副总经理担任,组员由经营管理部、资产运营部、安全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管理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
第四条 承担物流总包过程中的业务外包企业必须具备以下资质和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2.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3.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中标过xx局集团公司招标的铁路货场(港口)装卸、汽车短运等业务企业优先考虑。
第五条 集团主办部门或子分公司根据物流总包中业务外包的实际情况,负责开展市场调查和论证。
第六条 业务外包项目预算支出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港铁物流集团主办部门或子分公司通过市场询价对比(询价企业不少于3家)实行联签制度,填写《项目报价单》(具体样式见附件1)和《物流总包过程中业务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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